浙价商〔2008〕114号
各市、县(市、区)物价局、财政局、粮食局:
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《关于再次提高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》(发改电〔2008〕100号)精神,经研究,现就提高我省200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从今年新粮上市起,我省2008年生产的早籼稻(三等,下同)、中晚籼稻、粳稻的最低收购价,分别由每50公斤75元、76元、79元提高到77元、79元、82元。当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时,由政府委托的国有粮食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。
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
二○○八年四月三日